中国香港签证/进入许可简介
2022-11-07 18:09


  一、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足够的空白签证页)。

  2、请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ID1003A》1份(表格可从www.immd.gov.hk下载)。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55mm×45mm或50mm×40mm)1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4、其他材料——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凡属大使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或进入许可,

  1、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2、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取证。

  3、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取证。

  4、凡属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加急或特急办理。

  (三)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1、普通办理:签证每人10880卢比,进入许可每人3630卢比。

  2、加急办理:每人加收9140卢比。

  3、特急办理:每人加收13440卢比。

  4、凡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除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外,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7260卢比电讯联络费。

  5、取证时交费,可以接受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以及银联卡、VISA信用卡、VISA借记卡和MASTER信用卡,不接受现金。

  (四)注意事项

  1、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或进入许可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

  2、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决定。

  3、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二、持斯里兰卡、第三国护照人员前往香港

  (一)斯里兰卡公民持斯里兰卡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14天。正在执行乘务的机组人员和海员,可免签证进入香港(注:拟赴港登船的海员仍需申办签证)。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斯里兰卡公民,我馆可自行审发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的过境签证(3个月1次或2次有效)和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的访客签证(3个月1次或2次有效)。

  如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人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www.immd.gov.hk),亦可通过使领馆将有关申请转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

  1、拟在港停留超过14天。

  2、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

  3、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

    4、拟赴港登船的海员。

  (二)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www.immd.gov.hk。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前往香港

  (一)可免办进入许可的情形

  持中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二)因其他事由入境香港,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无论过境或入境香港),均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www.immd.gov.hk。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

  (1) 赴港旅游或考察的申请人可向使领馆递交申请(个别申请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

  (2)因其他事由赴港,申请人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亦可通过使领馆将有关申请转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批。

  2、申请材料: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足够的空白签证页);

  (2)申请表及照片: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ID1003A》1份(表格可从www.immd.gov.hk下载)。申请人应随表粘贴55mm×45mm或50mm×40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

  (3)申请人在斯里兰卡居留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

  四、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五、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1、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2、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www.immd.gov.hk。

  六、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赴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逗留香港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应根据其入境目的,通过特许航空公司办事处或在香港的保证人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入境许可证。

  (三)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旅行证,并同时申请香港进入许可(手续见本页第一部分内容)。

  (四)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亦可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par)自行免费预办入境登记赴港旅游。

  七、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5:至下午4:30

  星期六上午9:00至11:30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852- 2824 6111

  传真:852-2877 7711

  电子邮箱:enquiry@immd.gov.hk

  网址:www.immd.gov.hk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