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居民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一)香港特区护照和身份证
1.颁发对象
(1)凡居住外国的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并持有有效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因护照到期、无签证页或丢失、损毁,可申请换发、补发特区护照。
(2)居住海外的香港居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须申领身份证的。凡年满11岁而须登记或换领身份证的人士须在返港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请。然而,任何人士倘若从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拟在海外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则在申请护照时须同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
(3)任何人士如在11至17岁期间已或签发儿童身份证,须在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登记领取成人身份证。如果有关人士当时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须在返港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请。因此,驻外使领馆不单独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
(4)如任何人士在海外因申领特区护照而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该人士须在返港后的30天内申请新的身份证。
2.受理方式
(1)直接通过互联网、邮寄方式向香港入境事务处递交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
(2)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转递。如通过使领馆转递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请先按照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上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亲自到使领馆递交,且须携带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3.所需材料
由于此部分内容不断更新,请参阅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信息,网址为:https://www.immd.gov.hk
4.使领馆收到入境处寄回的证件后,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如申请换领护照,申请人须在领取证件时出示原护照,以便注销。
5.办证通常需要4至8周。
(二)香港特区签证身份书
1.颁发对象
凡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的人士,均有资格申请签证身份书:
(1)已获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2)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3)已取得香港居留权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2.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转递。如通过使领馆转递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请先按照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上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亲自到使领馆递交,且须携带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2)居住在海外的香港特区居民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可直接递交申请至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如申请人以邮递方式申请,则必须亲自前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签发)组并出示证明文件的原件以领取香港特区签证身份书。
3.所需材料
由于此部分内容不断更新,请参阅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信息,网址为:https://www.immd.gov.hk
4.如申请换领签证身份书,领证时须出示原有签证身份书,以便注销。
5.办证通常需要2至4周。
6.申请人除按特区政府的要求支付有关证件费用和邮寄费用外,还须在取证时支付手续费10美元(合1500卢比)。
(三)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1.颁发对象
香港特区护照或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如在国外过期、丢失或损毁上述证件,如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又急需返回香港,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一次),以便返回香港。
如当事人丢失特区护照但仍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无需办理“进入许可”。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馆办理。使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
3.所需材料
(1)过期、损毁的证件原件或丢失的证件复印件(如有);
(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彩色近照4-8张(16岁以下8张,16岁以上4张),照片要求:正面、免冠,55 mm×45mm。
(4)如实、完整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可到馆填写)
(5)ID1003A表格(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时使用)(可从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自行下载);
(6)遗失、被盗、损毁情况说明,填写ID645表格(可从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自行下载);
(7)对同时办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进入许可”的申请人,须向使馆支付入境身份陈述书手续费10美元和“进入许可”签发费10美元,合计20美元(合3000卢比)。
特殊情形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 16 或 17岁申请人的额外规定
(1)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2)出生证明书;
(3)如属已婚人士,则只须递交结婚证书(如该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所发出则无需提交),而无需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及递交第(1)和(2)项所列的文件。
▶ 16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申 请
(1)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2)出生证明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颁发对象
(1)丢失香港特区护照但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可申请旅行证返港,无需办理“进入许可”;
(2)香港特区护照或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如无回乡证,需回内地的,可申请旅行证;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馆办理。使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所需材料
(1)从“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网站打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申请表》1份,申请人声明1份;
(2)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3张,或2张纸质照片及同版数字照片(建议刻在CD光盘上);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
(4)有效的斯里兰卡签证(居留签证或其他种类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前述材料,可提交斯里兰卡当地的医疗卡、社保卡、银行对账单、房租、固定电话或水电气账单等中的一种;
(5)提供紧急情况说明。(适用于居住国外,急需返回内地者,可到馆填写);
(6)若护照损毁,须提交损毁证件原件;若护照丢失、被盗、损毁需填写《护照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本人已被告知并确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到馆填写)
(7)未满16周岁人员办证,应由一名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采集信息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和儿童共同照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 监护关系凭证(出生证明、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③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为16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可到馆填写)。
注意事项:
如你在外旅游时,遗失香港特区护照,应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取一份警察报告副本。然后你可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并要求补领旅行证件。 你亦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 (852)1868 寻求协助。入境事务处会就有关办理证件的事宜提供意见和协助 。
二、澳门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一)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1.使领馆不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申请。
2.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至: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 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网址:http://www.dsi.gov.mo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联系电话:(0853)28370777,(0853)28370888,传真:(0853)28374300。
3.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4.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士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5.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颁发对象
(1)未持有回乡证,且需回内地的中国籍澳门居民;
(2)在国外遗失、损毁澳门特区护照、特区其他旅行证件,或澳门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且急需返回内地或澳门的中国籍澳门居民;
(3)已取得外国居留权但尚无资格申领该国旅行证件的中国籍原澳门居民(指原持有效澳门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移居外国后,其证件过期者)
(4)因逾期滞留或刑满释放等原因被遣返的中国籍澳门居民。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馆办理。使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所需材料
(1)从“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网站打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申请表》1份,申请人声明1份;
(2)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3张,或2张纸质照片及同版数字照片(建议刻在CD光盘上);
(3)澳门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
(4)有效的斯里兰卡签证(居留签证或其他种类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前述材料,可提交斯里兰卡当地的医疗卡、社保卡、银行对账单、房租、固定电话或水电气账单等中的一种;
(5)提供紧急情况说明。(适用于居住国外,急需返回内地者,可到馆填写);
(6)若护照损毁,须提交损毁证件原件;若护照丢失、被盗、损毁需填写《护照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本人已被告知并确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到馆填写)
(7)可证明其澳门居民身份的其他材料。
(8)未满16周岁人员办证,应由一名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采集信息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和儿童共同照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 监护关系凭证(出生证明、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③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为16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可到馆填写)。
三、台湾居民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台湾居民前往大陆,如持用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可在有效期内入出境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如未持有“台胞证”,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已加入外国国籍者,应持用外国护照申请签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颁发对象
(1)持台湾旅行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2)未加入外籍、需回内地且未持有台胞证的台胞。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馆办理。使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所需材料
(1)从“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网站打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申请表》1份,申请人声明1份;
(2)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3张,或2张纸质照片及同版数字照片(建议刻在CD光盘上);
(3)台湾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斯里兰卡签证(居留签证或其他种类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前述材料,可提交斯里兰卡当地的医疗卡、社保卡、银行对账单、房租、固定电话或水电气账单等中的一种;
(5)提供紧急情况说明。(适用于居住国外,急需返回内地者,可到馆填写);
(6)若护照损毁,须提交损毁证件原件;若护照丢失、被盗、损毁需填写《护照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本人已被告知并确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到馆填写)
(7)未加入外国国籍的书面声明。(适用于需回内地的一般台湾居民)
(8)未满16周岁人员办证,应由一名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采集信息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和儿童共同照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 监护关系凭证(出生证明、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③ 到场一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为16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可到馆填写)。
四、费用
旅行证 | 第4个工作日 | 3180卢比 |
| 第3个工作日 | 6880卢比 |
| 第2个工作日 | 6880卢比 |
护照加注 | 第4个工作日 | 400卢比 |
| 第3个工作日 | 4100卢比 |
| 第2个工作日 | 4100卢比 |
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 | 手续费 | 1500卢比 |
| 进入许可 | 1500卢比 |
香港特区签证身份书 | 手续费 | 1500卢比 |
五、办公时间
请注意:中斯两国节假日一般不对外办公,其前后办公时间会有调整,届时请注意通知。
| 周一至周五 | |
受理 | 上午 | 9:30—11:30 |
取件 | 下午 | 3:30—5:00 |
六、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斯里兰卡科伦坡七区维迪亚路120/3号(中国大使馆后门)120/3, Vidya Mawatha, Colombo 07, Sri Lanka;
证件咨询电话:0094-11-2676658;
电子邮箱:consulate_lka@mfa.gov.cn。